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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越部族
考古成就表明,早在6700多年前的新石器時代中期,就有土著先民繁衍生息在深圳土地上。深圳的城市史已有1672年。 明代建縣 公元1573年(明萬歷元年),朝廷取“革故鼎新,轉危為安”之意,擴建東莞守御千戶基地,建立新安縣,並建縣治于南頭,轄地包括今天的深圳市及香港區域。經濟以產鹽、茶葉、香料和稻米為主。清朝初期,為防鄭成功及明代遺民在沿海進行抵抗活動,清政府實行沿海省份內遷50里的“遷界”之舉。新安縣三分之二土地曾一度納入東莞縣。公元1669年(清康熙八年)複置新安縣,至公元1684年(清康熙二十三年)再複原界。 縣境分割 公元1842年(清道光二十四年)7月24日,中英簽訂不平等的《南京條約》,香港島被英國占領。公元1860年(清咸豐十年)1月11日,九龍半島因《北京條約》而被迫割讓給英國。公元1898年(清光緒二十四年)4月21日,清政府又與英國簽訂《展拓香港界址專條》,將新界租給英國99年。至此,原屬新安縣的3076平方公里土地中,有1055.61平方公里脫離其管轄,深圳與香港從此劃境分治。公元1913年(民國三年),為避免與河南省新安縣同名混淆,廣東省新安縣複稱寶安縣,縣治仍在南頭。抗日戰爭時期,南頭淪陷,寶安縣政府臨時遷往東莞縣。1953年,因深圳聯接廣九鐵路,人口聚居較多,工商業興旺,寶安縣治東遷至距南頭10公里外的深圳墟。 深圳建市 1979年3月,中央和廣東省決定把寶安縣改為深圳市,受廣東省和惠陽地區雙重領導。11月,中共廣東省委決定,將深圳市改為地區一級的省轄市。1980年5月,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正式將深圳定為“經濟特區”。8月,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在深圳設置經濟特區。1981年3月,深圳市升格為副省級市。1988年11月,國務院批准深圳市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,並賦予其相當于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限。1992年2月,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、市政府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規的權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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